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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有什么好处?

作者:六盘水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1-08 08:01:38

六盘水商标注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经过漫长的等待,对没有商标注册经验的企业而言,办理商标注册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而且最后不一定能注册处成功。因此很多企业会选择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以免最后因为不符合相关法规被宣告无效,这样就得不偿失了。代办商标注册多年,熟知商标注册的流程和需要准备的材料,对于商标无效宣告、商标驳回案件等知识有深究。小编提醒您宣告商标无效有利于保护商标,主要体现在以下五大方面。商标无效宣告有什么好处?

(一)避免恶意使用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使用的驰名商标,容易混淆或误导消费者,导致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损,该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防止他人恶意注册商标代理人或代表人在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申请注册该商标。明知他人使用的在先商标未注册而进行抢注的,原商标所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不予注册。

(三)保护国家地理位置要申请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并非来自该地理标志所指地区,容易误导消费者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继续有效。

(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或已经过初审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若不同的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初审并公告在先申请的;同时申请的,初审并公告在先在先使用的。被驳回的申请不予公告。

(五)维护商标注册的公平性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该商标无效。

由此商标无效宣告的作用,需要引起各企业的重视。商标是企业打造品牌的重要武器,提醒您注重商标的作用,加快商标注册的步伐。

成功注册一个商标大概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很多企业经营者可能等不起或者是自己准备注册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过,这时都只能通过商标转让来获得商标的专用权了。下面,公司我们公司就给大家介绍商标转让流程是什么?以便大家在商标转让过程中提高警惕。

1、确认购买的商标,我们联系并核实信息你可以先选中商标,我们公司再为您对该商标进行核实相关信息,查询其是否合适转让,并对商标现在的状况进行审核,以符合转让的条件等。

2、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确认商标符合转让条件,签订转让合同,合同中会详尽阐述商标各种信息及转让的相关费用,然后再双方签字,转让协议即可正式生效。

3、提交转让商标转让材料签订的协议生效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准备相关的商标材料,包含:商标转让申请、商标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等,由我们公司为您去商标局递交转让材料。

4、商标局下发证明,商标转让成功商标局收到转让材料,进行相关信息核准,核准相关材料无误,则下发商标转让证明。当您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商标转让证明,恭喜您,商标转让成功,可以放心进行商品的推广了。

商标实质审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商标实质审查是指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那么商标实质审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商标实质审查的具体内容商标实质审查的具体内容:

1、商标是否具备《商标法》第8条关于法定构成要素的规定;

2、商标是否具显著性,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3、商标是否有禁止翻译、摹仿、复制他人驰名商标;4、商标是否有禁止虚假地理标志;

5、商标是否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6、商标是否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7、商标是否违反禁止使用或者禁止注册的标志的规定;

8、商标与撤销、注销、失效不到1年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实质审查时间:商标实质审查需要5个月的时间,但这个也不是一定需要5个月时间的,有些审查时间更多有些则更长,因为审查的内容不一样,时间就不一样。

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与企业名称又有密切联系,尤其是它们在将本企业与其它企业、本商品与其它商品相区别的作用上十分类似。

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有的企业在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就将商标改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来使用,如原青岛电冰箱总厂改为“海尔集团公司”,原今日集团更名为“乐百氏”。也有一部分企业为打开市场销路,在感觉到法律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规定得较为严厉后,便转而考虑将他人的商标拿来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产生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其实这也属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包括:

1、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它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

2、将它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即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先进的信息传播方式使商标知名度的创立时间愈来愈短,相比之下,企业名称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得多,故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要远多于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情况。

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如何解决呢?一、199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未充分估计到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诸多情况,其在第9条中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第5条还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名称权侵犯了他人商标权应适用“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但此种标准对个人的主观判断依赖很大,不同的社会背景,文化程度、行业特点、心理状态等都可能造成大相径庭的判断结果。故不具备法条应有的清晰性和明确性,导致有关部门在实际执行中的有意或无意的偏差。

二、1992年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的情况开始浮出水面,9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明显滞后现实的发展。1993年12月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这部肩负维护市场公平重任的法律仍然未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现象予以足够重视。其对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没有丝毫触及,对于侵犯企业名称权现象则规定了一个十分模糊的标准“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五条第3款)。1996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此通知针对“有些地方的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将其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

三、由于上述法律文件一直未能彻底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问题,企业权益被恶意侵害现象普遍存在,不仅在个体上使企业权益受到侵害,也从整体上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化、法治化建设过程,直接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进一步深入改革、准备加入WTO法律条件上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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